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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原某公司聘任的法定代表
人彭某诉称,中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原许昌市商业银行)伪造贷款保证书,从而使企业
给经销商的担保变
成其个人担保,导致
时任受聘法定代表人的彭某个人面临
一百
万元的赔偿责任。引发关注。
事情起于
2008年,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为了
加大贷款力度,推行 “厂、商、银”合作贷款模式。即银行放款、经销商向银行借款用于买厂家产品去销售、厂家为经销商的借款提供担保。
第一次伪造的保证书。
2008年中原银行许昌分行、许昌凯康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进行了借款金额
100万元的“厂、商、银”合作贷款。
2008年4月,湖南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聘任的法定代表人彭某从北京经南昌机场前往
江西,许昌分行信贷员前往南昌机场在太子奶公司接彭某的车上签订了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的担保文件:《保证合同》及附件《保证书》。这本是一个正常的公司担保行为。
但许昌凯康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该公司实际贷款
100万元却只将其中的50万元汇给太子奶供销公司),而担保厂家太子奶公司
2010年
也进入了破产程序。
第二次伪造的保证书。
2010年中原银行以1
00万元借款的担保人起诉彭某个人。而中原银行
依据的
就是在当年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书》上盖住“保证”二字改成“借款”二字再复印制成的一个伪造的《保证书》复印件。此假证据被法院质疑,中原银行即行撤诉。
第三次伪造的“担保书情况说明”。
按银行信贷要求,个人提供担保至少要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夫妻双方
职业、收入证明、家庭财产状况、固定住址、个人联系电话等资料;个人要在签名上按指印。而这些,在当年由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单位提供担保时都不需要,彭某当时没有提供个人身份证、住址、个人电话等,只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字并没有代表个人按指印。2013年4月,中原银行许昌分行在当年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书原件上又再次造假,伪造了一个和与彭某当时持有的身份证存在差异的虚假身份证复印件贴在《保证书》上,同时在“保证”两个字前面添加了“借款”两个字,就添加成了“《借款、保证合同》的附件”,事实上并没有这份《借款、保证合同》主合同。这些伪造事实也已经被法院审查认定。
一审法院查清中原银行证据造假,判决被告彭某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应认定为保证人太子奶供销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的附件,被告彭某未向原告提供证明其个人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没有另行为本案争议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 其作为保证人太子奶供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保证书》 上签名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视为对太子奶供销公司担保行为的确认,原告请求被告彭某承担保证责任的
理由不能
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然而二审法院判决书认定中原银行有证据造假行为,身份证复印件也与彭某身份证不符,保证书附件所依附的主合同《借款、保证合同》也不存在,但却判决彭某个人承担责任。
自2010年1月18日起,彭某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佳润新都2栋
1610室的唯一住房(产
权面积
149.28平方
米)被冻结,至今时间长达8年之久,给其正
常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和困扰。
有关律师指出,在中原银行前后两次伪造证据起诉彭某中,其真实目的就是把破产企业已无法承担的担保责任100万元债务转嫁到彭某个人身上。中原银行两次在主要证据《保证书》上造假诉讼,不应该被法院采信,且已涉嫌触犯刑法,彭某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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