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网友网上发帖救助(迁安市网络问政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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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1日,记者在河北省迁安市某网站看到〞标题我叫韩文娟救助各位网友〞内容如下河北省迁安市的一个普通农民,一直以来安分守己、平平安安的在家过日子。三年前,因为家里的一次偶然事故,跟政府部门发生了各种各样的联系,真正见识了什么是“衙门”、什么是“官”,也真正体会到了古人 “冤死不告状”的无奈,三年来真切地感受到了党中央列举“四风”的各种表现,体会了“四风”杀人不见血的厉害,用四句话概括就是让我,“身心疲惫、心力交瘁、义愤填膺、绝望至极”。原来我没有经历过大的坎坷,跟社会接触不多更认识不深,心中总是充满着美好,社会是美好的,政府是公平正义的,人民是勤劳善良的,三年来的维权经历,颠覆了我三十年来形成的意识观念,各种美好的认识简直成了一种天真和幼稚,想要一个法律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权利都成了一种奢望。幸好有一个信念还没有被磨灭,还仍然坚信“乌云不能永远遮住太阳,共产党最终会把公平正义的阳光洒满大地”,在这个信念的支撑下,我向着阳光继续前行。
晴天霹雳,求告无门
由于家境贫寒,五十多岁的母亲不得不长期在滦县纪旭公司打工。2015年4月20日,母亲在滦县纪旭公司上班时,被大棚卷帘机绞死。当时,滦县安各庄派出所去了现场,后来派出所的人告诉我们,他们已经报给滦县安监局了,一会安监局来人勘验现场,可是等到下午也没人来,后来,我们就给滦县安监局打电话,他们说知道了,就把电话挂了,给农牧局打电话,他们说不归他们管。滦县农牧局的电话为7122565(我们调取了移动公司的通话记录)。第二天,我们去人到滦县安监局反映,他们说不归他们管,后来,我们又去滦县劳动监察大队,他们让我们找劳动仲裁,我们又去找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跟我们要劳动合同,我们没有,他们说没有他们管不了。第三天,我们又去安各庄镇政府,镇政府让我们先回去,他们找公司,我们回来后,公司和派出所的和我们谈,公司说跟他们没关系,他们把大棚承包给了别人经营,让我们找承包人。无奈,第四天,我们到滦县县政府反应,滦县县政府让安各庄镇把我们带回去,并警告我们下次再来县政府就处理我们。回来后,安各庄镇政府说承包大棚的人说没钱,只能出几万块钱,他们说他没钱政府也没法,丝毫不提公司的责任。我们认为,母亲在公司打工,公司怎么能说一点责任没有呢?在公司劳动过程中出的事故,难道还不是安全生产事故?我们要求有关部门进行一下现场勘验,有啥不对的?劳动部门、安监部门、农牧部门不应该到现场勘验一下?不应该对事故进行一下调查?不应该对事故作出认定?如果各部门都不看现场,就把现场撤了,将来告公司的时候,我们连证据都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交警部门不出现场,不做事故责任认定,就清除现场,赔偿官司怎么打?到现在我们真不知道去哪找了,也只能找找政府了。
雪上加霜,父子入狱
万般无奈,我们又去滦县政府反映,我们到滦县政府的时候还不到八点,他们还没有上班,我们就站在滦县政府东侧路边,等他们上班了以后再去反映,我们刚站那没几分钟,政府里出来一个男的一个女的,看见我们穿着孝服,就说不能穿孝服,我们就把孝服都脱了(公安协警笔录上也证明了我们主动脱掉孝服),然后他说,这种事不能找政府,该找哪个部门找哪个部门去,如果不走,就让警察抓我们,就说了这几句话,一会就从政府里出来十多个警察,我表弟张超看见出来这么多警察怕我们挨打,就拿出手机录像,他们几个人就过去抢手机,张超不给,他们就扭打张超,我们过去劝说就对我们拳打脚踢,几下就把我父亲和弟弟打倒在地,鼻子和嘴都打出了血(有照片),有几个人耗着我的头发,往车里塞,把我父亲、弟弟、表弟、老姨,都强行塞到车里,上车的过程中还用脚踹我父亲,嘴里还不停的骂我们(有滦县好心人给我们提供了一段现场的录像,但是没录全),后来,我们被拉到了滦县城北派出所,派出所说是巡警抓的我们,把我们送他们这来的。我们八点半到了派出所,派出所让我们承认打警察了,并让我们保证不再找了,就放了我们,我们没打,是警察打我们,我们怎么能承认呢?不承认,不保证就一直关着我们,后来把我们拉到了滦县看守所,晚上十二点多先放了我表弟,一点多又放了我和我老姨,我父亲和弟弟被拘留。我们正常的反映问题,他们还没上班呢,我们就站在路边啥行为也没有,我们怎么就犯法了呢?我们究竟犯啥法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说我们堵门口上访,我们拍的照片上可以清楚的看到,政府的大门还没开呢,没开门我们怎么来的堵门口,看看照片上我们的位置,我们是在门口吗?说警察去劝说时我们打了警察?请问他们是怎么劝说的?都说了些什么?我们又是怎么打他们的?我们上访的就是几个老弱病残的人,我们怎么敢打他们十几个年轻力壮的警察?说我们4个人打了他们5个警察,难道我们见警察就打?并且被打的都是协警,怎么一个正式警察也没被打?不要总拿万能的协警说事。说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滦县政府门口有摄像头,警察出警有执法记录仪,为什么不用录像资料证实呢?难道滦县政府门口的摄像头那天没开?出警的警察执法记录仪没带?是录像资料更真实,还是证人证言更可靠呢?以殴打他人拘留我们,我父亲兄弟在派出所时鼻子嘴巴都是血,这又怎么解释呢?难道我们从家带着伤去上访?人在他派出所里鼻子口是血,他总要给个解释吧。他们嘴大,老百姓嘴小,他们有权,老百姓没权,那也不能这么颠倒黑白,不能这么欺负人吧。一个穷苦农民家庭,摊上这么大的事政府不管,还反被抓进监狱,天理何在呀?
父亲弟弟被拘留7天,放出来后,我们继续找个各部门,各部门还是推来搡去,以种种理由推脱搪塞,都说不归自己管,最后找到省安监局,省安监局明确答复(有答复电话录音),此事件应该由县级农业安全监理部门按照农业部《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负责调查处理,后又找到滦县农牧局薛立新局长,薛局长开始说不归他们管,说半个月之前他就听说这事了,说归滦县安监局管,我们给他听了省安监局的答复意见,又给他看了农业部部长2011年2号令《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他说,他还第一次看到这个文件,说他们从来没遇到过这事,说农业部也是瞎整,说他们没有人员、没有检测设备,他们管不了这事,说安监局是管安全生产的,让我们去找安监局。我们又去找安监局(第三次找安监局),安监局明确告诉我们,说这事归农牧局管,说管行业就要管安全,这是他们的职责,按照农业部的部长令,就归他们管,他们不管就是他们不作为,我们跟他说,薛局长说他们没有人员、没有检测设备,他们管不了这事,安监局的领导说,这跟你们没关系,举个例子说,他们没车下乡,还让老百姓给他们买个车呀,薛局长说他们不知道咋管,安监局的领导说,农业部部长的令,写得很清楚,就按部长令管。后来我们又去找农牧局薛局长,工作人员说薛局长没在,过一天又去找,薛局长说超过了24小时,他们没法管了。滦县多个部门都说不归自己管,老百姓在企业打工死了究竟归谁管呢?省安监局的答复意见,滦县安监局的解释,农业部部长的令,究竟是对的还是错的呀?人命关天的事总得有人管吧?政府部门都不管究竟是谁不作为?(到现在人已经死了一个半月了)。
我们不明白,我们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警察凭啥就打我们抓我们?我们有警察打人的照片录像资料,有伤者的照片,怎么就没人调查调查呢?我们不明白,人死了这么长时间,找了这么多部门,怎么就没人出面管管呢?我们就要求有关部门到现场勘查一下,对事故进行一下认定,难道我们的要求不合法?说有关部门没遇到过这事,不知道怎么管,那么我们拿着省安监局的明确答复,拿着农业部的部长令,找农牧局局长,怎么还置之不理呢?农业部的部长令说的很清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我们要求滦县农牧局,勘察现场,作出事故认定,这有什么不对呢?农牧局怎么就这么不能管呢,是不归他们管,还是不能管,还是不想管呀?这些政府部门,这些官员们心里还有老百姓吗?心里还有法律吗?他们这是尽职尽责吗?他们这是执政为民吗?死者死亡一个多月不能入土为安,家属是什么心情?家属到处奔波投诉无人管,反被拘留受牢狱之灾,家属的痛苦,家属的冤屈谁能理解?给家属带来的巨大精神伤害和重大经济负担,谁来负责?
一审维权,有天无日
我们相信法律,相信法院,想通过法律程序给我们一个公道。2015年8月我们就滦县公安局违法拘留和滦县农牧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分别起诉到滦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拘留裁定,赔偿原告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滦县农牧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农机事故进行勘察认定,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
诉滦县公安局一案,我们向滦县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请求一审法院调取滦县政府门口的录像资料,法院以录像资料没有保存为由,不给调取,申请法院调取警察的执法记录仪和在新城派出所的监控录像,法院以与本案无关为由不给调取,这些都是本案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怎么就说与本案无关呢?我们对滦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提出了20多条的质证意见,滦县法院均以与事实不符为由不予采纳,而且对我们的辩护意见,不说理、不分析、不答复,未作任何评判。仅以滦县公安局协警人员笔录、一名滦县政府门卫证言、一名滦县工作人员证言就判定我们败诉,而且政府门卫的证言中只是他听说打了警察,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中是九点看到的事件发生,实际事件发生在8点,九点我们都被带到派出所了,他在哪看见的?怎么看见的?并且他说他也没看太清,好像是抓伤了警察,就凭这样的证据就判我们败诉,这是依法办事,还是官官相护呢?
诉滦县农牧局一案,滦县法院判决书中称,滦县农牧局的做法实属不当,判决农牧局给予原告答复,我们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农牧局依法履行职责,对农机事故进行勘察认定,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而法院判决给与答复,与诉讼请求不符,答复不是法定职责,也不是法律文书,且如何答复又是不确定的,这样的法院判决不是在和群众玩文字游戏吗?如此判决亵渎了法律的神圣。农牧局根据判决书,给我们出具了答复,答复称不能履行法定职责,不能进行事故现场勘察认定,对我们表示歉意。难道我们打了半年官司,得到的就是一个歉意吗?这分明是法院和农牧局在和我们玩文字游戏,分明是在愚弄群众。
二审胜诉,重现曙光
2015年12月19日,我们就两起案件分别向滦县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5月16日和2016年5月25日才给我们立案,时隔半年之久才给立案,这究竟是滦县法院压着不报,还是唐山中院压着不立案呢?这让我们匪夷所思!两起上诉案件唐山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15日和2016年8月22日作出判决。
上诉滦县农牧局案件,唐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称:本院认为,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认定和调解处理,被上诉人滦县农牧局系履行法定职责的主体,上诉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而被上诉人滦县农牧局在立案后,并未依据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农牧局作出答复并无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二、判令被上诉人滦县农牧局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滦县公安局非法拘留案,唐山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撤销唐山市公安局唐公复决字[2015]第157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滦县公安局滦公(新)行罚决字[2015]0227号行政处罚决定,判决滦县公安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两起上诉案件的胜诉,让我们重新看到了曙光,尽管基层部门违法行政乱作为,但是我们有上级部门为我们主持公道,为我们作主,更加坚信了上级部门的英明和公正,坚信上级领导是好领导!
一意孤行,耍老赖
二审法院判决以后,滦县农牧局于2016年12月12日向我们送达了《农机事故证明》,称其无法查明事故成因,只能证明,张桂兰生前在李学敏承包的滦县纪旭农牧专业合作社蔬菜大棚做工,2015年4月20日7时左右,被7号蔬菜大棚卷帘机绞杠绞住致其意外死亡。对此,我们认为滦县农牧局未按二审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未依法定程序对此次农机事故进行调查,其作出的《农机事故证明》违反法律规定。就此,我们向唐山市农牧局提出了农机事故认定复核申请,2017年1月16日唐山市农牧局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农机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称,滦县农牧局对此事故成因调查不充分,撤销滦县农牧局对此事故作出的《农机事故证明》,责令原办案单位补充调查并作出事故认定。2017年1月26日滦县农牧局再次出具了《农机事故证明》,仍坚持称,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出具事故证明,与第一次出具的《农机事故证明》基本一致。我们认为,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判令滦县农牧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唐山市农牧局的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补充调查并作出事故认定。而滦县农牧局2017年1月26日所作滦农机事故【2017】0001号《农机事故证明》除行文格式有所调整、个别文字有所删减外,其余内容与2016年11月30日所作《农机事故证明》基本一致,仍未按照相关程序调查并作出事故认定。《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农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出具农机事故证明,…”,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农机事故“无法查清”,是指穷尽调查手段,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但滦县农牧局并未履行自己的职责,特别是至今仍未对涉案的农机-卷帘机进行勘查和鉴定,涉案卷帘机是哪个厂家生产,有无合格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事故发生时是什么状态?始终未对这一最基本的事实进行任何调查和说明,就是反复一口咬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唐山中院、唐山农牧局判令结论以后,仍不悔改,这是何等的无赖行为。
唐山市法院撤销滦县公安局拘留决定的终审判决生效后,我们一直在等滦县公安局做出新的处罚决定,想等新的处罚决定做出后,我们再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上诉,可是等了一年之久滦县公安局也未作出新的处罚决定。我们认为,滦县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对我们的拘留行为已无法律依据,属违法拘留,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向滦县公安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几个月过去,赔偿申请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针对这个情况记者电话连线到,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和唐山市人民法院某负责人,王杰(化名)告诉记者这个情况目前正在处理当中。(俊杰)
身份证:130283198601244420
联系电话:13403356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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