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陂木兰叮当蝴蝶谷的前世今生(黄陂花木兰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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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首诗概括了我之坎坷:那路那渔场,七华里羊肠小道,徒峭七拐八弯。修条车道真难,创业吃苦心亦甘。焉知是送父母去黄泉路,丈夫残废职工脑瘫,筑起四条大坝,几百万方石头和土、水泥,流了多少血和泪。新建一个个渔场,渐渐陷进深渊。招商招到伤心地,饱尝人生辛酸。清清泥河水啊!洗不清我心中的积怨。苍翠的青山啊!无力相助站着看。吾长跪大地,对青天呼喊:为咱老百姓申冤!
今天的蝴蝶谷就是初开发的精养渔池。同一地点,名称更换了。2000年12月14日,武汉市黄陂区李集街道在木兰天池招商,袁长兵当日签订合同;2001年3月28日,李集街道送达[李政发(2001)10号]文件,承诺上古寺村九邱湾开发总投资1500万元,街道财政拨款153万元,开发商投资1047万元,申请国家支持资金300万元。
2000年腊月,我们组织大型机械施工。从李集街道至九邱湾二十余里,沿途沟渠都埋好水泥管。从下魏家楼子起至九邱湾,七华里羊肠小道,我们遇水架桥,逢山炸山开路,硬是开辟了一条4米宽的通车大道,改变了九邱湾人世世代代的爬山路历史。300多万立方米石头和水泥800余吨,每天做工人数最多时达346人。底层大坝北端建有两层楼房,计250平方米供工人居住,厨房40平方米,澡堂10平方米,厕所20平方米,放饲料看护小屋4间共60平方米,饲料加工房及库房150平方米,精养鱼池81个共计3300平方米,猪圈120平方米,鸭棚150平方米,养鱼面积水面65亩。总投资480万元,欠工人工资160万元,费时一年,完成了基础设施建设。可是,一直没有收到街道财政资金及国家支持资金。我们感到情况不妙,一件件恐怖的事件不断袭来。2002年5月,上古寺村九邱湾西面山林承包商汪某明带人来渔场闹事,打架,所有新建房屋被夷为平地,楼房的预制板、精养鱼池的预制板164块等建筑材料被九邱湾人搬去做房子。晚上在鱼池里投毒,毒死围坝内的鱼,最为严重的一次是:九邱湾村民邱某毛的媳妇国某(四川人),用锄头打破我职工袁某莲头部,鲜血直流,惨不忍睹。乡村医生袁某阶(赤脚医生)挂点滴转李集街道卫生院,卫生院说:“我们没有设备,头破了,不停呕吐,颅里伤情不知,不敢收,快去黄陂医院。”袁某阶随车送黄陂中医院。虽然救了性命,但大脑不管用,什么都不知道。4小时后,我回到家,告诉了父母,父亲当时口吐鲜血,送到武汉市八医院不治身亡。不几个月,母亲相继离世。哥哥吴某云在渔场当班长,两年来没发工资,儿子患重病无钱在医院治疗,年仅13岁男孩在161医院救治,因没经济来源,无钱救治,只得回家,在正月初六死亡。
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为了维持一家生活,袁长兵重操旧业,跑大货车,不料因车祸一只手残废,身上多处受伤,后又中风。我哭天无路,喊地无门,所有一切,我怪罪袁长兵搞开发,与其离婚并且渔场后事全权由我处理。我一人照顾孩子们,把她们拉扯大了。静下心来细想,九邱湾的村民为什么协助街、村、汪某明大打出手?于是,2019年9月26日去九邱湾贵某(因为渔场被毁,职工被打,无法存占,雇请九邱湾一人照场)家,乔装去买豆丝与照场人交谈才得知,街、村等搞了以后,由汪某明出面给九邱湾村民翠某几十万元(翠某用这钱在李集街上买了一套三层楼的门面房),摆平渔场。
至2008年1月18日,李集街道根据上古寺村提出袁长兵不缴费用为由,登某某日报解除袁长兵合同,2009年1月6日送达黄陂区法院解除合同判决书。这些都是由上古寺村无中生有。渔场被毁后,我们一家人离开了李集,在外地,对这些都不知情。重要的是,我们没有违约,先付了五年的承包费。在这五年内,渔场被街、村、汪某明合伙摧毁了。按合同规定,要维护渔场,他们不但不维护,反而精心策划、组织,捣毁渔场。他们的用意何在?就是下面把泥河水库截进渔场的一个渔池,现在汪某明转包给别的承包商是一千多万元。基础设施是我们新建的,人是被他武力赶走的,反而有合同说我们违约,世上哪有这样的道理。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李集街、村、汪某明造成我方违约是无效,解除我方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法律及实际情况,我们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其一,我们主观和客观上是实现合同目的,而甲方不让乙方实现合同目的,只是利用乙方投资基础建设,然后不择手段摧毁乙方。
其二,所有摧毁乙方的事实证明,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而且乙方已交五年的承包费。摧毁乙方也是五年内,说乙方不缴纳承包费,毫无根据。
其三,摧毁乙方后,乙方家破人亡,流离失所,外地谋生,某某日报、黄陂区法院在不知其真实情况,由甲方造假谎称乙方延迟履行债务、不缴纳承包费为由,解除合同。应该有客观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什么是经济?经济就是做蛋糕。什么是政治?政治就是分蛋糕。什么是制度?制度规定谁先拿,谁后拿。好制度规定:分蛋糕的人最后拿蛋糕。坏制度规定:分蛋糕的人先拿蛋糕。最坏的制度是,分蛋糕的人先拿了,还不让人知道他们拿了多少。宣传就是要做蛋糕的人感谢分蛋糕的。”
综上所述,恳请有关部门尽快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根据实际具体情况还原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依法治理乱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武汉市黄陂区 吴秀珍)来源:晨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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