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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合同被私自改成借条致乡村乐园合作社蒙受损失

Word; color: rgb(51, 51, 51); overflow: hidden;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microsoft yahei", simsun; line-height: 2em; white-space: normal;">守护公平正义永远在路上。全面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努力让公平正义以群众得见的方式实现。“柳大湾村委会涉嫌巧立合作合同改借条,意图侵占精准扶贫项目款,致乡村园合作社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近日,河南省商城县观庙镇柳大湾村王某国致函关部门反映说。

    叫王某国,男,今年59岁,是河南省商城县观庙镇柳大湾村柳大湾组的位村民。2016年秋季,柳大湾村委会说服我作为商城县乡村乐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法,承接政府补贴项目建设,并承诺不用担心葡萄园建设中的问题,因为可以享受政府充分的补贴政策。出于对领导的信任和对国家扶持政策的信心,从2016年10月份开始,我们变卖家产和借来建大棚葡萄园,开始修路、租田。

    大棚葡萄园建后,经地质局和县乡的领导次下乡视察,确认达标后同意拨款30万元补助用于支持葡萄园建设。在领取这30万元补助金之前,柳大湾村委会将合作社法人带至县公证处,让我签订合同。因为我们已经掏腰包,负债累累身无分文,以为这只是政府的扶贫政策的常规操作,合同没看就糊里糊涂盖了章。

    到今年5月29日收到法院传票,我们重新拿出压箱底将近8年的合同,才发现这个是合作合同且外加借条的合同。此合同漏洞重重:一是合同并非由下款单位拟订,上面只有柳大湾村委会的公章,没有下款单位的公章;二是这个款项出资方是河南某地质局,但是合同上出资方却了柳大湾村委会;三是这个款项下达之前,地质局曾三次来乡村乐园合作社考察,确定达标才下的款。毫无疑问,下款方资助对象是乙方合作社,但是合同上却了甲方村委会;是路边的红色Logo牌子是村委会树立的,上面地质局下款目的是“支持柳大湾村委会与乡村乐园合作社合作”。此牌可说明款项并不是单方面资助甲方村委会的,村委会也无出借此款项。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此合同是村委会为了侵占政府扶贫补助款,巧立名目,私自拟订借款合同,而且为了混淆视听,将合作合同硬改成借条。借条上的字不是本人签的,属于伪造。

    一,实际是资助合作社的,村委会却歪曲事实,伪造合同将资助对象改成村委会。一方面,他们威胁,不签合同就无法享受项目补贴;另一方面,他们让本人喝酒至夜,意识不清,不情愿签字。从法律上讲,此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下款单位地质局才有拟订借款合同,村委会无权拟订。

    合同上没有下款单位的公章,也意味着,下款方地质局并没有允许甲方村委会出借这笔款项。而且,就算这笔款项是资助村委会的,是属于村集体的钱,村委会也无权私自出借。

    其二,就从合作合同的“合作”意义来讲,此合同严重侵害乙方乡村乐园合作社的公平公正的法律权益。就合作合同“输赢共担”的原则,2018年雪灾造成近70万元的损失,柳大湾村委会作为合作合同中的一员,应承担责任,但是柳大湾村委会未承担责任;且此合同是村委会私自拟订,钻法律漏洞,规避了“输赢共担”的责任,严重侵害了乙方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另外,2018年雪灾,村委会上报申请70万元赈灾款,但是告诉合作社没有申请到。究竟有没有申请到,咱老百姓不知道,但是合作社二次重建,都是我们自己出钱重建。

    合同第8条条约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乙方享有自主经营权”,然而合同第5条上写“乙方在种植、除草、葡萄修枝、采摘所需临用工,所需费用男女工不低于当地日工资标准,并能安置20人在该大棚就业。”此两条条约互相矛盾。

    而且合同上强制要求乙方安置20人务工,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日工资标准。既然葡萄园项目由乙方合作社一手打造经营,项目经营权就理应归乙方管,试问甲方有什么权力强制插手用人管理方面事宜?

    甲方既然强制插手乙方产业用人管理方面事宜,依照“合作合同”的“合作宗旨”,用人管理费用理应由甲方承担,然而合同上并未标明,事实上用人管理方面费用由我方全权负责。合同上既然并未标明用人管理费用由谁承担,所以,根据合作合同宗旨,甲方理应承担一半费用。

    虽然我们合作社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说明此合同的问题,但法官却对于我们的证辞不予采纳,我们有冤无处诉。村委会多次带人来我家闹事,这些自称是乡里、县里派来的人,威胁我不要声张,否则将承担坐牢的后果,并扬说,无论怎样,法院将听他们安排,尽快判决。

    现在我们已经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定乙方合作社按合同上还款,并承担甲方诉讼费2700元。我们有冤无处诉。我们的诉求:

    一是《商城县观庙乡镇柳大湾村委会与商城县乡村乐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合同》违背国家补贴政策,损害国家、集体益,严重侵害我方应享受的公平公正的法律权益。根据《民法典》和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合同可判定无效。请求人民法院秉承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判定此合同无效。实际上合作社只用到地质局的30万元,不存在借到村委会的钱。此借条无效作废。

    二是柳大湾村委会以权谋私,擅自将政府补贴款以不正当手段变成贷款融资牟取私利,擅自改变补贴款的使用性质危害群众利益,请求上级领导核查追究甲方柳大湾村委会没有按国家扶贫政策将扶贫款落实到实体项目的相关责任,为百姓伸张正义,让百姓安居乐业。

来源:中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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