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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村民权益遭报复 七旬老人奔波九年讨公道

“在2010年,任村委会主任的,为维护村民正当益遭打击报复,受到不公正对待。九年来,我通过多种渠道反映诉求,期盼能够还原事实真相,讨回个公道,但至今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近日,山西省原平市中乡上封村七旬老孟全玉致函上级关部门反映说。

      
 
2008年冬季本村村委换届时,我被村民们推选为本届村委会主任。任以来,我时时处处为村民着想,带领村民发展经济、反腐倡廉,受到多数群众的拥护,但由于在工作中得罪了当地的几位领导,屡遭打击报复。
 
早在2005年,山西鲁能晋北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鲁能铝业”)占用我村1300多亩耕地建赤泥池。赤泥池防不良,污水大量渗入地下,管道经常破裂,污水流到田间。粉尘刮到赤泥池边田地,庄稼大量减产,树木枯死,地下水污染,村里多人患有肺部疾病,失地农民造严重损失。为此,我和时任村委会副主任孟某波多次找鲁能铝业领导协调决,对方却不予睬。
 
当时,时任市领导张某某的亲胞兄弟张某贤承揽鲁能铝业赤泥池土方工程,机械设备经由我村田间小路和耕地通行,路压越宽,地越压越少。中一条路是鲁能铝业与个人私交易土地修路,未经土地部门审批,涉嫌非法转让土地。因鲁能铝业的污染和农民的业问题不予解决,我派村民拦住其施工机械,让鲁能铝业领导出面解决,不想得罪了市里的张领导等人,因此受到打击报复。2010年8月31日,原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原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年。之后,我按照法律程序上诉、申诉,忻州市中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忻中刑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山西省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1)晋刑监字第19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
 
判决书说我指使本村十余村民,采取断路的方式,聚众拦截鲁能铝业赤泥坝工程的施工车辆,致使赤泥坝工程未能正常施工,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我认为与事实不符。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情节严重”、“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严重损失”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包工队的协议书只说明了逾期罚款数额,但未造成实际损失,没有严重损失的评估证明,怎么会造成严重损失?有何证据?作为一个村委主任,我应村民要求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为村民益着想,要求鲁能铝业解决污染和安置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实属村委会单位行为。判决书明确指出“场所在上封村沙沟无异议”,说明在本村集体的土地上体现村民自治,既无侵入,又无占领,未造成严重损失。而且,本来就拦住张某贤的一个包工队的机械设备,非要说拦住四个包工队的机械设备。我方提供证据,据理力争,未被采信。2016年政法委评查案件时,合议记录查出问题。合议记录显示:审判长贺某某说没有评估证明不能判,郭某某说“判了吧”。后我找到郭问及此事,郭说:你的案子我就没有参与,合议记录是别人替我签的字,我根本不知道,我很委屈。
 
得一提的是,2009年11月20日,村支书孟某怀指使其内弟对我进行伤害,因抢救及时没有得逞;2010年3月5日凌晨5点,孟某怀又指使他人殴打我儿子,案件至今未破。并多次恐吓威胁,使我们全家始终心有余悸;自2010年9月1日缓刑释放后,乡领导杨某某又在村党员会议上免去我的村委主任职务,这合法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综上所述,恳请上级有关部门本着“以事实为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纪公正处理,以彰显国家法纪的严肃性,维护百姓的正当权益。(山西原平 孟全玉)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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