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县马武镇香溪村磺厂组村民代表黄作胜、黄子学致函上级
有关部门反映称,在
一起涉及该组的林木、林地
权属争议处
理过
程中,由于
1987年4月份工作组的错误认定,将乌梢湾、凉桥等林木林地权划归他组,损害了本组村民的正当权益。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拨乱反正,
依法确认磺厂组地名乌梢湾、凉桥等地林木林地
四至界线为:东至木草湾梁子、南至猫鼻梁河、西至姚柯湾屋背后梁子,北至凉桥大沟的林木林地
200余亩面积为
我磺厂组所有。改判2
009年二次换发林权
时,将乌梢湾凉桥林木林地发
给现上坝组(原和尚坪生产队)的杨某书等农户的林权证行政行为无效。
在一份题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判决申请》的书面反映材料中,重庆市石柱县马武镇香溪村磺厂组村民代表黄作胜、黄子学陈述了事实和理由。
在1963年“四固定”时由石柱县林业局颁发的,以东起清明山梁子,西至屋背后姚柯湾梁子,南至老庙子岩轮,北至胆家澳梁子,四至界线清楚范围内的乌梢湾、凉桥等的林木林地属我组所有。原1963年颁发的《林木所有权执照》(原马武公社七大队二生产队)1983年落实林权责任制时,将乌梢湾凉桥一带林地由生产队划分给我组11户农户,还发给了林权证的分别有杨通树、黄子月、黄子
成、胡仁国、胡兴华、胡仁树、黄子
游、黄子学、李永
高、李永平、黄子夏等11户农户。
1979年须发生过争议过林地此事,由于当时和尚坪生产队拿不出属于
自己的证据,
直至1986年时任我队队长黄某下与本队居住的李某平、本大队的支部书记有私
人矛盾。李某平因砍了乌梢湾的树来修建房子,黄某下为了报复李某平,
就跑到和尚坪生产队(现上坝组),说李某平砍的树是你们和尚坪生产队的,叫他们生产队的人来抬料,而和尚坪队人就趁此机会组织大量的
劳动力,就把李某平砍的树料抬走了。后经李某平出面交涉,又将抬的树料又送还回来。
自此之后,和尚坪组认为黄某下是磺厂岭生产队的队长,他说乌梢湾的林地是和尚坪的,便对乌梢湾的林地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大肆乱砍滥伐。时任马武公社副书记的李某林(住村干部)便以调查为由,没收了磺厂岭生产队农户的全部林权证。李某林
利用自己的
职权,便以协调的理由为幌子,
其实是假的,他主要是报答他哥黄某文是同母异父弟兄情义。因为李某林当兵退伍回来,由于弟兄
多,没房子住,修房子没树料找其哥黄某文在和尚坪生产队任队长,和自己又是公社的副书记职务,就在和尚坪生产队砍了六、七十根树,大约十
七八个立方
米,就由黄某文组织了三十多个社员给他抬了三天时间才
运回家(在
那个年代没有公路,在我们山区地方一个来回就有五六公里远)。为了报答弟兄感情和和尚坪生产队的社员人情,所以,李某林请来了他的侄儿李某某(法律服务所所长)、侄女婿秦某某区政法领导、派出所领导田某某(李某林当兵时一个班的战
友),这就是1987年4月份李某林为首组织工作组来我队调协与和尚坪生产队的林地纠纷的历
史背景。
2018年重庆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时任1987年村主任李某兴出庭作证时发
言说,1987年4月前一个月前,李某林就跟我说:我要处理和尚坪与磺厂岭两个生产队的林地纠纷,你要按时参加按照我的意见来办,你不要讲其它任何问题,我们来处理此事,就是以政府的名誉,所以磺厂岭不管多凶都不行。李某兴说:“我们是一起长大,一起读书,一天放牛,我们天天都一起,只要你怎么讲,我和李某学哥是无话可说。”李某林说只要互相合作就行;李某兴讲到了李某林跟黄某文是同母异父的弟兄,他说:“说穿了就是李某林报答黄某文把和尚坪生产队的料送给了他,他必须得以报答。”
2019年元月13日,李某云是现在上坝组人(原和尚坪组)的证实材料上讲的证词上说得很清楚:屋背后姚科湾梁子丫口横路直过二耕土,当界梁桥梁子上姚科湾梁子为界都是他本人和和尚坪生产队的老队长黄某海、副队长杨某胜三人亲自在现场划分的界线,乌梢湾凉桥一带,都是你们磺厂岭的,我们是以梁子为界,梁子这边是你磺厂岭的,梁子那边是属于我和尚坪的。”这个证词李某云在我磺厂岭组,仁家土地坝说了还按了手印,作为依据,他还说我这证词不管是在什么时候问我都一直不变卦,有什么问题我愿承担法律责任。至于一审法院
也好,二审法院也好,县、市法制办,都是维持原1987年4月8日所
做出的错误处理决定。
一是推翻了1963年国家对全国农村的“四固定”政策。
二是违背了19
80年3月8日,国家关于发展林业生产工作的文件规定:凡权属清楚的,应予承认,由县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不再变动。
三是石柱县人民政府19
80年6月22日关于发展林业生产工作时定的规定:凡权属清楚的应予承认,发给林权证不能再改变,集体的天然林也要划规权属,但必须以“四固定”为基础。
1987年4月8日来调
解处理时,违背了国家关于全国农村农业生产的政策规定。李某林还利用职权违规没收了我组农户的全部林权证,把“四固定”固定给我组所有乌梢湾林地寻找借口处理给和尚坪,而今天二审法院也错误维持了1987年4月8日的错误协调,不符
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林业部关于林木林地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
解决林木林权属争议地纠纷,首先要尊重历史。因为“四固定”是固定给我队的,直至到1983年再由我队划分给我队11户农户林权证。我队即没有填上和尚坪组地块,这有哪一点不合法呢?市法制办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也没有
深入基层调查核实。“四固定”究竟是谁的?马武坝区法律服务所凭什么依据来协调处理此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
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组与组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处理纠纷,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理。而1987年马武坝区法律服务所就根本没有这个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
169条违反诚实信用,也就是说罗某明是我队的队长在示意图上按手印,是当时在被迫无奈之下按的,其实内心不服,所以3天之后就发表了他自己
写的申明免去示意图上的手迹,上届队长黄某下也第2天写了申诉,要求区委重新处理,即他和罗某明写的申明现在还存放在马武镇律师事务所。二审法院认为县法制办马某所述写处理决定书示意图和座谈调解笔录,具能产生法律效力都是具有真实性的错误论点,那
最后还需要制作写什么调解协议书干什么?所以一份示意图和一份调解座谈笔录不能作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定论,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只有调解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调解协议达成之后,必须是当事人签字、中署人签字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一份双方当事人没签字中署人签字,李某林等多人没签一个字,更没有报人民政府备案,而市法制办的“复议决定书”采用县法制办马某的论证显然不妥。
请参
看调解协议书第三页3款第一条:“本协议达成后,经调解单位和双
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生效。”而在调解协议书上并没有写入示意图和座谈调解笔录,具能生效等字据之所以说示意图和调解座谈笔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1987年4月8日来调解处理时,在李某林手中拿着他们从石柱县政府档案局调出来的“四固定”的《林木所有权执照》的依据和文件,并没公布当时的干部和社员听,更不拿出来与群众见面,甚至在几天前还没收了我队的全部林权证。但我们今天仍有从石柱县政府档案局调出来的林权证存根和1963年“四固定”《林木所有权执照》为佐证。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当今,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
高度重视,本着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的原则,以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态度,脚踏实地深入基层调查核实证据,为我磺厂组被1987年4月8日原石柱县马武坝区法律服务所的调解协议错案冤案给予纠正,还我组“四固定”时的历史,将乌梢湾、凉桥等林木林地权属于磺厂组所有,维护我们磺厂组村民的正当权益。(重庆市石柱县 黄作胜 黄子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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