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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老河口一“被精神病”村民诉称维权遭遇诉讼难

9月6日,湖北省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4组村民叶明达致函上级关部门反映称,被“被精神病”法维的过程中,遭遇有意拖延判决间、上下推诿、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等问题,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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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月、2017年3月,媒体以《湖北省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被精神病”村民维权难,谁之过》等为题,对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4组村民叶明达“被精神病”的遭遇进行了公开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许多网希望当地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办事,当事一个说法。但时至今日,事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在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叶明达陈述了事情经过:叫叶明达,男,汉族,1954年9月出生,系湖北省襄市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4组村民。2003年3月6日,因儿子当兵被骗之事,在老河口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后处未果。申诉人当日的报案笔录疑被改动,签名及指纹不属实。后在依法反映诉求的过程中被“被精神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当时,当地有关鉴定机构涉嫌违背科学、违背事实,出具了错误的“鄂刑(2007)048号”和“鄂刑(2007)052号”鉴定书;湖北省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原襄樊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委员会)在没有和申诉人见面的情况下,就出具了“襄司精鉴字(2007)第61号”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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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10日,襄阳市司法局科长雷某就“襄司精鉴字(2007)第61号”鉴定书安排申诉人见到了襄阳市安定医院邵主任。邵主任确认说,是公安局出具的材料叫我们出具的“襄司精鉴字(2007)第61号”鉴定书,我们也没有质疑的权
    后经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鉴定后,出具了“西政鉴字(2011)第0699号”检验报告书;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出具了“南阳耿精鉴(2015)第122号”鉴定书。上述两份司法鉴定书,均推翻了“鄂刑(2007)048号”和“鄂刑(2007)052号”鉴定书,认为申诉人叶明达情感、思维、行为意志及智能活动等均在正常范围,无精神病表现。被鉴定人目前无精神病。申诉人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证实了当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制造冤案、假案,已涉嫌触犯了《刑法》第305条的规定,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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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行初13号,有意拖延至(2016)鄂0682行初13-1号,再不事实判决,将这行政违法侵权赔偿一案推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本能依法作出判决,但(2018)鄂06行终31号,又以撤销(2016)鄂0682行初13-1号行政裁定,指令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中院(2018)鄂06行终31号,为了减轻减少被上诉人违法行政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责和赔偿,故意使用(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确认上诉人2007年9月21日至11月27日被强制医疗,违法行政行为已过行政诉讼期,不再追究追责。中院为什么不使用(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不过期的行政诉讼法?中院在这方面使用的法律不公,老河口市法院依据中院指令2018年7月13日继续审理该案,至今无判决文书。
    控告人叶明达在2004年就以老河口市公安局等有关行政单位工作人员涉嫌故意弄虚作假、徇私枉法,侵犯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经多次控告到老河口市政法委主任章某某办公室,要求市政法委依法查明事实,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却一得不到决。2011年4月西政鉴字(2011)第0699号检验报告书,以铁的证据证实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基本事实,为了有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不受法律追责,而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委会在某领导指使下,安排鲁某祥、韩某付于2014年9月17日将控告人骗到湖北省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来意,要求解决控告人的涉法涉诉问题,因办、村陪同人员没有相关手续(市级介绍信)不符合省级司法直接解决问题程序,控告人在要求办、村陪同人员送市级介绍信无果的情况下才与陪同人员发生争执,某领导又指使其下属光化办事处出具控告人有精神病的2014年9月19日请示报告书,再故意将没有任何精鉴资质虚假请示报告批示到老河口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集中收治领导小组主任胡某某,指使、授意其违背科学、违背事实出具入精院,通知单编号0000477将没有任何精神病的维权控告人于2014年9月20日再次强冤老河口市李楼卫生精院,摧残迫害医治,遭受非人待遇至11月27日。有关部门串通一气故意弄虚作假,报复陷害控告人强冤精院,已涉嫌触犯了刑法(第254条)规定,恳请上级部门依法查明事实,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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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10日,控告人就老河口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集中收治领导小组行政违法侵权一案,委托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代理控告人与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确认一案,以(2018)鄂筑律行诉字第0001号将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起诉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立案庭在被告单位明确、责任人明确、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却不接收诉状,不出具书面凭证,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判决,违反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规定的(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2018年5月8日和2018年6月24日,控告人先后将在中级法院立案难的问题投诉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解决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的问题,至今无果。
    最高人民法院强院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审理案件,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为此,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对此事予以足够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尚小丽)

(来源:晨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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