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求打工人的“职场空窗期”不能太长,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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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络上关于“职场空窗期”的话题,引发了大家的讨论。一些职场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休息、学习或是探索自身更多可能性后,渴望回到职场,却发现这一段没有工作的“空窗期”给他们“减了分”,成了面试中的“累赘”,不少网友也表示,“职场空窗期”已经成为求职路上无法忽视的阻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位正在经历“职场空窗期”的打工人,他的遭遇和心声:
在寻找下一份工作的时候,几乎每一家单位都会问你这几个月的空窗期是在做什么?一开始的时候可能会诚实地回答,这几个月我需要休息。但是似乎很多公司都不太认可这样的说法,他们会认为这几个月的空窗期有一定的可能不是员工主动离职,可能是被动的离职,或者进行下一份工作的时候会有一定的熟悉适应时间,会比一个无缝衔接的员工需要的时间要更久。
在求职过程中,隐去或者淡化掉简历中的空窗期,以免公司因为空窗期压低薪资或者直接不录取,这位打工人的遭遇,不是个例。此前,有求职平台对企业管理者和人事部门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 69.5%的企业管理者对空窗期的容忍度一般在6—12个月之内。而企业的人事部门相对严格,超过半数的比例认为应聘者的职场空窗期不能超过6个月。可见,挑剔空窗期是一个颇为普遍的做法。
市民观点
空窗期,有长有短,企业要求求职者不能有长时间空窗期,合不合理?我们来看看市民的观点:
市民1:我觉得首先这个长时间是多长算长,如果两三年都没工作,而且也没有干什么其他的创业之类的事情,用人单位有顾虑也很正常,毕竟他不能保证你回来上班以后会不会不适应。
市民2:因为照顾家人、休息调整、考研考公等客观因素造成的职场空窗,企业和社会都应该提高宽容度。
市民3:不能简单地以时间长短来判断这个人的能力,也不能因为空窗期就不录取,然后就导致了职业生涯的继续断档,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反而失去了就业的机会。
对于职业空窗期,企业的HR也有话说:
如果是3个月以上的空窗期,用人单位会担心是否是因求职者的市场竞争力不足,导致3个月内其无法完成求职。如果是1年以上的空窗期,除了以上原因外,还会担心求职者是否能够适应较快的工作节奏和工作压力,以及对求职者的稳定性存疑。另外,技术和一线岗位,求职者是否具备目前最前沿的技术水平和行业敏感度也是用人单位需要考虑的因素。
网络上,也有很多网友发表了观点,有人认为,一进入“空窗期”,就感受到一种无形的社会压力,好像不工作就是在浪费生命。也有人觉得,休息调整后再出发,没有错。还有网友表示,脱离职场太久,好像确实会有点不知所措。
实际上,有一点我们可以达成共识,那就是因为照顾家人、休息休整、考研考公等原因而出现“职场空窗”,这是劳动者的自由和权利,甚至也可以说,职场空窗期是职业生涯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阶段。无论是因为个人的职业规划,整个行业的调整或者个人生活变化,不少人的职业生涯中都可能会有一段时间的空窗期。
企业要求求职者不能有长时间空窗期的要求合理吗?在《左右》特约评论员,江苏新闻广播官微《南说》专栏作者泊南看来,求职的过程,是双方互相选择的过程,主观上的担忧是不可避免的:
“换个角度来看,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也不是闲差,肯定都想找一个能担责任挑大梁的,可以积极热情投入到工作中的员工。”
与此同时,泊南也认为,招聘说到底,是在测试求职者的综合能力。单纯以“空窗期”来否认求职者,这当然并不合理。但应该理解,不少单位设定“职场空窗期”期限是为了降低用人风险。
“现实是,在有限的面试时间里,想要做到更科学、更合理、更客观,这是很困难的。就业的压力是很大的,这么多人一起竞争上岗,人家比你的工作经历更丰富,这些都是纸面上明摆着的优势,所以说,求职者有辞职空窗的权利,也有向用人单位重新证明自己能力的义务。”
现实情况确实如此,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有的岗位对连续工作经验有较高要求,进而设置一些特殊标准,这可以理解。我们也不能排除有一些求职者,确实存在懒于奋斗、自由散漫甚至是能力倒退的“空窗期”的可能。但在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大运河文化带研究院区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何雨看来,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更加注重个人的综合素质和潜力,给予求职者更多的选择和发展空间,让每个人各展其能,这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从企业层面来看,我们不要轻易地用就业机会紧张来加剧内卷,甚至人为(设置)不合理的要求。更重要的还是基于能力与水平出发,广纳天下英才而用之,不能有过多的刻板印象,要营造更为公平的就业环境,最大限度地实现人尽其才。”
对于“职场空窗期”,作为“打工人”也要有更理性的看法。适度的“空窗期”是人生的“休整充电期”,但我们也要正视“空窗期”可能带来的风险,把握好时间的“度”,把潜在风险和负面影响降到最小,让空窗期成为人生一个新的起点、充满能量地继续出发。
另外,一部分人选择裸辞,冒着风险给自己一段空窗期,原因就是一个字:累,渴望休息、渴望放松。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就首次出现了“线上‘隐形加班’”“离线休息”等提法,明确把“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时间”作为线上“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我们也期待着,通过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让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更好的保障,休息有保障,工作更高效。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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