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朋友肖像制作表情包,当心丢了友情又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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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间适当地开玩笑,可以活跃气氛,融洽关系。玩笑一旦过度,就会弄巧成拙,甚至可能侵害名誉权。
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案例:
2022年底,韦百合和袁可馨通过加入单身微信群相识,并多次参加微信群主组织的桌游、外出旅游等活动,逐渐熟悉起来,成为朋友。
2023年4月的一天,袁可馨将微信群内其他群友拍摄的一张韦百合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并添加了文字,先后发布在双方共同所在的3个微信群里。
韦百合看到表情包后很不高兴,立即在微信群里表达了不满,并给袁可馨发了私信:“你等着接律师函吧,不是开玩笑的。”但是,袁可馨并没有理睬韦百合。
由于袁可馨无视韦百合的不满,韦百合将袁可馨告到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韦百合表示,袁可馨将她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并在多个群里发布,是一种侮辱行为,有损她的形象,已经给她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扰。
袁可馨则辩解说,由于两人的关系比较好,制作并发布韦百合的表情包,是好友之间开玩笑,并没有侮辱韦百合的意思。而且,从其他群友的留言中也可以看出,并没有造成韦百合社会评价的降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可馨在没有经过韦百合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了含有韦百合肖像的表情包,并添加了文字。从微信群内的前后聊天内容来看,虽然没有发现袁可馨是出于主观恶意,但当开玩笑引起对方明显不适时,玩笑就已经超过了合理的限度。
在韦百合明确提出反对后,袁可馨理应赔礼道歉并及时撤回已经发布的表情包,但袁可馨仍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
2023年7月,法院判决袁可馨限期将含有韦百合肖像的表情包删除,并向韦百合书面道歉。
说法:开玩笑不能超过合理限度
法官表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和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毁损名誉的行为是否指向特定的人、毁损名誉的行为是否为第三人所知悉、是否造成受害人客观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等因素认定。
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子中,虽然袁可馨并不是出于主观恶意发布含有韦百合肖像的表情包,但由于引起韦百合明显不适,并超过了合理限度,所以构成侵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朋友之间开玩笑要把握一定的“度”,一旦超过了合理限度,就可能导致对方的不适,这不仅是不尊重对方的行为,还有可能侵害名誉权。侵权人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开玩笑”并不能成为免于承担责任的挡箭牌。
在互联网时代,公民的名誉权比较容易遭受侵害,损害后果通常具有易扩散性和不可逆性。当受害主体就侵权行为提出异议之后,侵权人应当及时更正或删除并主动赔礼道歉,将对受害主体名誉权的侵害降到最低程度。
本案中,袁可馨在韦百合明确提出异议之后,仍然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没有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其侵权行为对韦百合的影响。最终,被告到了法院后,袁可馨既失去了友情,也涉及侵权,实属不当。
作者:文/陈滢
来源:中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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