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接群众反映,
2019年2月22日晚9点,山西煤炭
运销集团泰山隆安煤业
有限公司8
201综采工作面在生产过
程中,因涉嫌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发生了
一起安全事故,当场造
成1
人死亡。死者为泰山隆安矿综采队
职工田某军,男,
1964年8月生,大同广灵县人,终年55岁。事故发生后,泰山隆安矿将遇难者送往了府谷县人民医院,被认定为送往前死亡。
![](https://www.xingkonggc.com/news/uploads/allimg/190326/17-1Z326191122633.jpg)
3月21日,当地官网发布《关于
媒体反映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山隆安煤业有限公司隐瞒事故情况的说明》指出,3月20日,接到忻州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举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山隆安煤业有限公司隐瞒事故情况进行核查的函》,县政府
高度重视,立即
安排县应急管
理局副局长吕某林及安全股股长王某明、煤矿安全监管检查组组长崔某
权进行核查。结果将及
时公布。
据了
解,目前调查组已经撤离现场,调查结果尚未公布。调查结果为何仍然不予公布?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秉公执法,查清事实真相是职责所在,维护
好良好的法制制度,是建立法制社会的根本。在当今
高度重视
依法治国、严肃执纪的背景下,国家对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着极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以矿工生命为代价的瞒报事件的查处工作应该及时有力,及时将真实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给予相关负责人处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秉持法律至上的法制精神,凸显出中国民主法制的进步,从而杜绝矿难隐报事件的再次发生。
无论对于企业发展,还是干部作风建设,瞒报死亡事故都是个毒瘤。如不尽早铲除这样的毒瘤,煤矿
安全生产底线将得不到有效保障,恶性事故还会不断发生,国家和人民的
利益
就会受到更大损害。作为公众,
我们知道真相并不是为了声讨,更重要的是从这些事故中汲取经验教训,以此为戒,在今后的作业中
做好安全工作这才是
最重要的。
有关具体情况,媒体将继续跟踪报道。我们相信此次事件会给社会大众一个满意的结果。 (图片来源:宁夏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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