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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建公司涉嫌故意造成客户银行贷款逾期遭质疑

“安徽中建机械科技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储某林涉嫌故意造银行贷款逾期,非法占有我们资金和盗窃我们贷款购买挖掘机,严重损害我们名誉,造成我们巨大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前,家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街道十里河村的郭永康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说。
 
在提交上级有关部门的份书面反映材料中,郭永康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郭永康,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街道十里河村。2011年2月中旬,我和妻子陈某侠向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住所地:合肥)购买一台徐工机器型号XE80机号10080BAL0209挖掘机(以下简称挖掘机)。中建公司出具未填签订间《工业品买卖合同》,与签订日期2011年2月18日《履约协议书》和合同编号AHZJ2011010《买卖合同》(两份,一份交货地点濉溪,一份交货地点沈)。签订地点均为合肥,合同总价分别为393000元和398000元,首付款分别为79000元和80000元,履行保证金分别为1.650元和19900元。
 
事实证明,中建公司始至终涉嫌欺诈我们,并造成我们巨大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中建公司诬陷我们擅自拆除挖掘机GPS系统,伪造垫付费情况。如果我们拆除挖掘机GPS系统,中建公司不可能盗走挖掘机,其主张运费更无事实和法律据。
 
中建公司涉嫌藐视法律,进行虚假诉讼。事实上,我们支付中建公司首付款人民币80000元。中建公司虚构《借款还款协议(代借条)》金额人民币48000元(实为我们自有资金)。中建公司收取我们现金人民币165元和2011年7月22日至2014年1月28日期间我们向中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某林转账合计人民币313620元(对方承认),合计人民币441785元(不包括2011年2月27日我们通过中国银行账号302556229356——柜员9881200、网点00349,向被中建公司转账人民币20000元,手续费人民币50元),远远超过中建公司主张的购车款人民币393000元及其银行贷款本金和息人民币42425.74元。
 
我和妻子未亲自参与(2011)皖合元公证字第2210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文书公证书》,该公证书应属无效。中建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之间涉嫌违法违规操作,造成我们陆续少存人民币3610.92元,2014年5月20日产生逾期还款,应当由中建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我们无关。
 
经核查,中国光大银行要求我们接向其偿还贷款本金及其利息,而不允许中建公司采取二传手式还贷形式。中国光大银行出具《垫款证明》为虚假陈述,我们从未收到过中国光大银行和中建公司逾期还款催缴通知。我们在光大银行偿还贷款明细显示,中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某林账号7671005000027603于2011年7月25日、8月17日、9月16日分别向我们光大银行账号6226623001070873转款人民币9966元、人民币9990元、人民币9990元,合计人民币29946元,均在我们给其转款后存入,此后转款有晚于还款日期的情况。
 
2014年1月28日,我们向中建公司转款后不再转款,中国光大银行却持续从我们光大银行账号6226623001070873扣款至5月20日,账户内余额为零。我们在光大银行偿还贷款明细显示,从2011年10月20日我们才偿还第一笔贷款人民币9140.39元,至2014年5月20日正常还款人民币6567.87元(此后产生逾期),合计人民币310009.28元。从应还日期2011年5月29日至9月30日,而实还日期2011年6月30日至10月31日,本息合计人民币42552.72元(包括本金人民币41463.55元、表内息人民币962.19元、本金罚息人民币123.65元、利息罚息人民币2.84元、表外息人民币0.49元)。上述款项合计为人民币352561.8元。
 
实际上,从2011年7月22日至2014年1月28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040700552413我们按月向中建公司提供账户转入偿还光大银行贷款金额合计人民币313620元(对方承认)。然后,由中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某林账号76710051000027603、6226683000141521陆续转入我们中国光大银行账号6226623001070873,证明中建公司给我们少存入人民币3610.92元(313620元减310009.08元)。
 
2014年5月20日,我们中国光大银行账号6226623001070873应有余额人民币689.93元(3610.92元加6567.87元等于10178.79元,减9488.86元—6567.87元加2920.99元),即我们逾期还款由中建公司每期少转款造成。2011年3月21日至6月28日,我们通过中国银行账号302556229356陆续向中建公司提供账户转入偿还光大银行贷款金额合计人民币48000元(中建公司背着我们将该笔金额计算为偿还其所谓垫付保险费、运费等费用,而致使我们发生逾期偿还贷款情况)。我们总计向中建公司偿还贷款人民币361620元,已超过我们应偿还光大银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52661.8元(包括贷款本金人民币314000元、利息人民币38484.82元、各项罚息人民币126.98元),尚有余额人民币9058.2元。
 
中建公司主张我们应给付其“首付款人民币79000元、保险费人民币9700.2元、工本印花费人民币116元、公证费人民币514元、抵押费人民币400元”,合计人民币89730.2元。其中,中建公司为我们代办各种保险,应征得我们同意。很遗憾中建公司提出的各项保险均未通知,也未获得我们同意,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已注销(无法证明保险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另外,中建公司在交付涉案挖掘机后分不同时间投保情况,违反投保日常习惯。尤其,中建公司涉嫌存在通过保险回扣形式从中获利,还涉嫌存在提前退保而非法占有我们金钱的情况。我们给付中建公司购车首付款人民币80000元加现金人民币165元、余额人民币9058.2元和保险费差额人民币860.4元(9700.2元减8839.8元等于860.4元),合计人民币90083.6元,仍然有余额人民币353.4元(90083.6元减89730.2元)。上述款项,还未包括2011年2月27日我们通过中国银行账号302556229356向中建公司转账人民币20050元。中建公司提供无关银行人民币20000元凭证,试图逃避法律责任,反而证明我们主张事实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已按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履约完毕,不拖欠中建公司任何款项。逾期还款由中建公司操作不当或者故意造成,应由中建公司自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储某林涉嫌故意造成我们银行贷款逾期,非法占有我们资金和盗窃我们贷款购买挖掘机,严重损害我们名誉,造成我们巨大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
 
同时,(2016)皖0102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主审法官王某某、(2016)皖0102民初5676号民事判决主审法官孙某某、(2017)皖01民终7117号民事判决主审法官王某、(2018)皖01民终2820号民事判决主审法官陆某某、(2018)皖民申1863民事裁定主审法官洪某某等人,在未完全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不当判决和裁定,亦应依法予以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恳请上级有关部门尽快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以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司法权威,构建和谐社会。(吕慧敏)
 
来源:凤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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