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违背诚信原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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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是人与人之间正常交往、社会生活能够稳定、经济秩序得以保持和发展的重要力量。“河南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友房屋租赁中心信用意识淡薄,拖欠应该支付给我的旱冰场转让款14.2万多元,时间长达三年之久。要求其依法支付滞纳金、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1月15日,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西姜寨乡白庄村党金海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党金海,男,汉族,出生于1954年8月,是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西姜寨乡白庄村的一位普通村民。2014年11月16日,在开封市祥符区西姜寨乡政府,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友房屋租赁中心与我(党金海)达成协议,将党金海一个旱冰场转卖给农友房屋租赁中心(实际征地单位为河南政通市政有限公司),经乡政府协商评价23万元,一次性付款。付款时证明人时任村支书张某武、时任村主任路某伟和村干部李某锋。
当日被告代表说:我代表我单位配合我们的工作顺利开展,今天这笔款先给你一部分是8.648.75元,剩下的142351.25元停几天就给你。有你们村委的人,生产组的人在场作证明。我说要停几天可以,但是不能超过一个月,如果超过一个月咱就得立手续。被告方又说就这几天不会超过一个月,我拿党员的身份做保证,这时我就看面子勉强同意了。
从2014年11月16日至2017年12月11日,我就变成一个讨账者,三年里费尽了心思,都被无理拒付。直到2017年12月11日我重病期间,终把142350元支付。签字时间就是生效时间,也是付款时间。那么,超过的付出款时间应该按2014年11月16日当时邮局贷款或者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支付滞纳金。同时,我的旱冰场是已交了乡土地所使用费了,上边盖有房子被对方强占。2014年开封市房价为4—5千元/每平方米,2017年房价为8—9千元/每平方米;对方如不付滞纳金,可转款14万元让我用三年。
言而无信,不知其可。对一个人来说,诚信既是一种道德品质和道德信念,也是每个公民的道德责任,更是一种崇高的“人格力量”。对一个企业和团体来说,它是一种“形象”,一种品牌,一种信誉,一个使企业兴旺发达的基础。违背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而且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河南开封市:党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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