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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太和县:调解不成反撤案 近百万元损失无着落

安徽太和县居民王某某日前致函媒体爆料称,在当地起交通肇事案件处程中,由于次调后案件莫名妙的被撤销,致肇事逃逸者逍遥法外,受害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无人问津。

      
 
    2016年1月11日19许,犯罪嫌疑人陈某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公安查实为套牌车)行驶至人民路与团结路交叉口时,追尾撞上停在路口等红灯的一辆室马Mi Ni 轿车后逃逸。逃逸后长安面包车又强行变道至右侧车道,欲逃离现场与该车道上的一辆别克车等车发生系列刮擦继续逃窜。

      

    后长安面包车由路口右拐沿团结路向东加速行驶。当该面包车行驶至团结路与谊路十字路口时,闯红灯过路口时撞上驶入路口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然后又正面撞上在路口等红灯的姚铮铮驾驶的奥迪Q5轿车,后面包车沿团结路向东继续逃跑至细广场路口失去线索。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共造成五辆桥车、一辆电瓶三轮车不同程度受损,致使5名受害者不同程度受伤!

      

    案件当初太和县事故中队接警,由于案件重大符合刑事案件事故中队移交刑警大队受理,办案刑警为康某、胡某。受害人家属于事故第二天询问办案人胡某案件情况,被告知:犯罪嫌疑人陈某已经归案,属于酒驾、肇事逃逸,车辆为套牌将会追究他刑事责任!

      

    后来再向办案人胡某询问案件情况语气变了,胡某一再要求调解,经过多次调解不成,最后莫名妙的把案件撤销了,肇事逃逸的陈某在刑警队莫名失踪了,受害人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也无人问津!

    此次事故受害人经济损失名单:李悦182111.98元,李伟11.11.56元,李超498478.99元,孙倩14700元,姚铮铮79250元,范洁400元。共计:786852.53元(不含陈某及另一名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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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百姓之路  作者:罗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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